公告臺北市政府修正「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」及「臺北市政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」
-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
臺北市政府修正「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」及「臺北市政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」相關資料(含要點、審查基準、修正總說明及要點與審查基準之修正對照表)。 本次修正要點及審查基準已於114年6月11日生效,修規重點如下: (一)調整(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)本要點現行規定第2、4點順序,另修正第4點第1款所稱「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」為「公務員」,以與第2點用語一致。 (二)有關(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)本要點現行規定第4點第1款檢舉臺北市政府公務員部分,提高「低刑度、緩起訴以及起訴案件」給獎金額。 (三)有關(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)本要點現行規定第4點第2款檢舉非臺北市政府公務員於臺北市政府機關(構)辦理採購案件涉犯政府採購法部分,調整獎金額度,不依本要點第5點及附表與審查基準核發獎金,並修正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,給與獎金每案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,經起訴者,給與獎金每案3萬元,判決確定後再給與每案2萬元。
發布機關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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