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規定: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,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、維持場、站及行車秩序、保障旅客安全,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,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、監督。 本隊現執行重點工作: 刑事偵防工作。 違反大眾捷運法取締告發。 取締捷運系統周邊違規停車及攤販工作。 為民服務工作。 各類糾紛等案件處理。
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規定:
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,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、維持場、站及行車秩序、保障旅客安全,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,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、監督。
本隊現執行重點工作: